一、企業實務問題
專利所要保護的科技方案包括解决的科技問題及其對應的科技效果。 在解釋專利的保護範圍時,專利技術方案所要解决的科技問題會發揮何種作用,對專利侵權判斷又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本文通過裏莫瓦有限公司與嘉善可悅箱包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來回答上述問題。
二、案件詳解
(1)法院審判要旨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符合發明目的,不應當包括專利所要克服的現有科技的缺陷,囙此正確理解科技缺陷對於解釋權利要求至關重要。 本案中,一審法院雖然關注到發明目的對專利權保護範圍的限定作用,但在解讀科技缺陷時過於拘泥於說明書中個別語句的字面含義,不當限縮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二審法院在全面理解權利要求及說明書含義,正確把握專利創新點和發明目的的基礎上,對所要克服的現有科技缺陷進行了準確解釋,合理界定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案件背景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7號民事判決書; 浙江省2019年度十大案例。
裏莫瓦有限公司(RIMOWAGmbH,以下簡稱裏莫瓦公司)為專利號為ZL200880118796.3,名稱為“中間板”的發明專利的權利人。
該專利權利要求1內容為:1.一種行李箱,包括至少一個內部空間,所述內部空間由行李箱的至少一個壁和至少一個從所述行李箱的壁突出的側壁限定,所述內部空間通過至少一個中間板分隔,其特徵在於,至少一個行李綁帶在第一端被固定到中間板,所述行李綁帶通過至少兩個偏轉裝置沿著行李箱的所述壁和至少兩個相對側壁可調節地被引導,於是中間板到行李箱的所述壁之間的距離能够可變地調節,而且行李綁帶的自由第二端也可以固定到中間板。
該專利說明書中有如下記載:這樣的已經為人熟知的行李箱具有的缺點是,在具有中間板的行李箱中,如果被中間板分隔的行李箱的空間沒有被完全填滿,行李箱內運送的衣物可能移動。 由此,衣物可能起皺。 現有科技中熟知的具有行李綁帶的行李箱具有的缺點是,當衣物由行李綁帶固定時,衣物會起皺。
裏莫瓦公司認為嘉善可悅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可悅公司)生產銷售的拉杆箱產品侵害其涉案專利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可悅公司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 裏莫瓦公司明確其在本案中對兩件被訴侵權產品中一件主張全部權利要求,對另外一件以除權利要求3之外的其他全部權利要求主張權利。
(3)爭議焦點
被告產品所設計的行李綁帶是否解决原告專利所解决夾緊行李的問題,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保護範圍?
(4)法院觀點
1.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意見
結合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和說明書的描述可知,在行李箱中設定中間板已屬公知常識,涉案專利實質上是通過偏轉裝置和可調節的行李綁帶,實現中間板與底壁之間的空間隨行李體積的大小而適度調整、使二者相適應、從而夾緊行李使之不能隨便移動的科技效果,該發明要解决的缺陷尤其在於當行李較少時會因不能夾緊而自由移動的問題。 考慮到當行李箱水准放置時,中間板若欲發揮作用,其高度不應超出偏轉裝置,否則無法對中間板與底壁空間中所放置的行李形成有效夾緊。 因而,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為實現其科技效果,偏轉裝置的位置需要盡可能地貼近於底壁。 就裏莫瓦公司提交至該院的兩件被訴侵權產品實物而言,其中玫色款產品的拉環(偏轉裝置)被設定在遠離底壁處,使得通過該拉環的行李綁帶無法貼近底壁,同時使得中間板無法儘量向底壁靠近,從而當行李箱中所裝行李較少時,中間板與底壁之間無法形成一個有效的夾緊,行李仍可自由移動。 可見,該產品因不具備行李綁帶“沿著”行李箱底壁和相對側壁被引導的科技特徵,仍具有涉案專利所需要克服的科技缺陷,故其所採納的科技方案不宜納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可悅公司未經許可,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產品,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2.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意見
對於玫色款被訴侵權產品,在確定其科技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準確界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首先,從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字面理解,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對偏轉裝置在側壁上的高低位置未作限定,即未限定行李綁帶必須貼著或處於貼著相鄰底壁的位置。 其次,從本專利所要克服的科技缺陷分析,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描述,其所要克服的是剛性固定在行李箱的中間板不能對行李箱內部空間進行可變調節分割這一科技缺陷。 再次,從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狀態分析,中間板相對於行李箱的所述壁之所以產生不同傾斜角度取決於行李箱內放置的內容物多少,囙此被訴侵權產品因內容物多少導致的中間板與底壁之間無法形成兩端有效夾緊,不屬於涉案專利所需要克服的科技缺陷。
一審法院對涉案專利技術缺陷的理解存在偏差,以此作出中間板的高度不應超出偏轉裝置的限定,不當縮小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最後,從涉案專利技術特徵與發明點之間的關係考慮,本專利為克服現有科技中中間板不能對行李箱內部空間進行可變分隔以及行李綁帶固定衣物容易起皺的科技缺陷,採取了將中間板與行李綁帶相互配合、協調工作的科技手段,即通過行李綁帶的第一端被固定到中間板、通過至少兩個偏轉裝置使得行李綁帶能够沿著行李箱的壁和至少兩個相對側壁可調節地被引導,同時行李綁帶的自由第二端也可以固定到中間板上,從而實現在行李箱中放置行李後,通過抽拽行李綁帶的自由第二端即可來回調節中間板與底壁的間距,直至所滿意的間隙為止, 再通過該自由第二端固定到中間板完成中間板的固定和行李安穩放置的非常有益的科技效果。 整個調節過程簡單、快捷、方便,行李箱內部結構簡單、方便製造,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囙此本專利的創新程度較高。 而被訴侵權產品在中間板、行李綁帶、偏轉裝置的設定以及三者在行李箱空間內的相對位置及相互配合關係等這些與發明點密切相關的科技方案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徵完全相同,為保護涉案專利真正的創新點所在,應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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