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實務
電腦軟體權利人在維權時需要證明被訴侵權軟件與己方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 一般而言,當事人可以通過原始程式碼比對確定雙方軟件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但是,原始程式碼往往涉及商業秘密,無論是權利人還是被訴侵權人都不願意將全部原始程式碼展示給對方,這就形成舉證困境。
那麼權利人可以通過舉證哪些內容來打破舉證困境,證明對方抄襲己方軟件呢? 本文通過評析北京信諾瑞得軟件系統有限公司訴北京智恒網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電腦軟體著作權糾紛,來回答上述問題。
二、案件詳解
(1)法院審判要旨
在電腦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中,原始程式碼的比對並非判斷被訴侵權軟件是否侵害權利軟件著作權的必備條件和必須環節,電腦軟體著作權的侵權判斷仍然應當遵循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侵權判斷標準。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首先應由權利人承擔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舉證責任。 在權利人提交的證據能够初步證明侵權成立的情况下,如被訴侵權人並未提交相反證據或者提交的相反證據不足以推翻侵權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案件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269號,本案例被評為2021年度電腦軟體著作權領域十大案例。
1.北京信諾瑞得軟件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諾瑞得公司”或原告)於2015年12月開發完成某軟件,並於2016年9月登記。
2.案外人範某某於2009年4月入職原告公司,並於2015年2月從原告公司正式離職。 2017年3月1日,範某某入職北京智恒網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恒網安公司”或被告)。
3.2018年4月,原告發現被告銷售的軟件與其2015年開發軟件相似,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以及維權合理支出。
4.一審庭審中,原告舉證雙方軟件之間有24處相似,包括命名管道、使用開發工具類型等。 但是,雙方均未提交完整原始程式碼,無法完成原始程式碼比對。 原告進一步主張,兩公司軟件在故障監測、熱備功能命名等方面存在完全一致的錯誤,且原告的開發人員離職到被告公司,被告有接觸原告軟件的可能性。
5.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侵權成立,判决被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6.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爭議焦點
在未進行原始程式碼比對的情况下,因原、被告軟件之間存在相同錯誤是否足以認定構成“實質性相似”?
(3)法院觀點
1.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觀點
被訴侵權軟件中出現了與權利軟件中相同的錯誤、冗餘內容,比如被訴侵權軟件中將“雙機熱備功能”命名為“smarthb”,該命名與權利軟件中的命名相同,但該命名屬於原告在開發中的命名錯誤,並無任何合理理由,被訴侵權軟件中出現相同的錯誤,有悖常理。 此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能充分完成其舉證責任,未能證明被訴侵權軟件與權利軟件的實質性差异,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2.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觀點
在電腦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中,原始程式碼的比對並非判斷被訴侵權軟件是否侵害權利軟件著作權的必備條件和必須環節。 如果權利人已經舉證證明被訴侵權軟件存在與權利軟件相同的自主命名資訊、設計缺陷、冗餘設計等特有資訊,可以認為權利人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此時舉證責任轉移至被訴侵權人,應由其提供相反證據以證明未實施侵權行為。
本案中,原告已在其舉證能力範圍內提交了相關證據,盡到了初步的舉證責任,尤其是針對軟件具有創造性的部分,被訴侵權軟件直接出現了權利軟件曾用名及錯誤命名。 被告雖否認其使用權利軟件,但未能對上述不合理相似之處作出合理解釋,亦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以證明其未實施侵權行為,囙此,原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軟件與權利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於法有據。 在原告已證明被告對權利軟件具有接觸可能性、兩款軟件實質性相似,且被告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侵害原告權利軟件著作權,並無不當,被告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相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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