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遲法定退休年齡如何“漸進式”
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堅持小步調整、彈性實施、分類推進、統籌兼顧的原則。 從2025年1月1日起:原法定退休年齡60周歲的男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4個月延遲1個月,逐步延遲至63周歲; 原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4個月延遲1個月,逐步延遲至58周歲; 原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2個月延遲1個月,逐步延遲至55周歲。 在漸進式調整過程中,出生日期越晚即越年輕的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則越晚,直至達到計畫的法定退休年齡。
(1)男性職工: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不受影響,仍適用六十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此後法定退休年齡每4個月延遲1個月,1976年9月1日及之後出生的職工,均適用六十三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
(2)從事管理科技崗位工作的女性職工(原適用五十五周歲的法定退休
齡):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不受影響,仍適用五十五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此後法定退休年齡也是每4個月延遲1個月,在198
年9月1日及之後出生的職工,均適用五十八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
(3)從事非管理科技崗位工作的女性職工(原適用五十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不受影響,仍適用五十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此後法定退休年齡每2個月延遲1個月,在1984年11月1日及之後出生的職工,均適用五十五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
“漸進式”即用十五年時間,逐步將男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從原六十周歲延遲至六十三周歲,將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從原五十周歲、五十五周歲分別延遲至五十五周歲、五十八周歲。
二、女職工身份如何區分管理科技崗/非管理科技崗
女職工退休年齡長期存在兩個版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曾在2018年7月說明稱,1978年,根據實際情況,國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退休。 也就是說,50周歲退休的是女工人,55周歲退休的是女幹部。 現時多數地方主要根據工作崗位確定女性退休年齡,一般生產操作崗位(非管理科技崗)按照50周歲執行、管理科技崗位按照55周歲執行。
如《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加强基礎管理,規範退休核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附件一《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書》規定,正常退休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管理和專業科技崗位年滿55歲,女非管理崗位年滿50周歲,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依據上述規定,判斷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的並非簡單依據檔案中“幹部”或者“工人”的界定,而是更注重對女職工的具體工作崗位的界定。
那麼如何區分女職工從事管理科技崗還是非管理科技崗? 現時國家各類規範性檔中沒有準確的普適性定義或列舉式定義。 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標準:根據企業在招錄職工時,①職位的名稱、②崗位性質與職責(能否體現一定的管理職能和内容)、③職位級別及頭銜、④勞動合同與企業內部政策(規章)、⑤決策權與責任等內容進行綜合判定。
如果企業與職工就崗位性質發生爭議,司法實踐主要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退休前最後一份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性質為依據。 如果勞動合同內對崗位性質無明確約定的,一般通過企業的規章制度、組織架構等檔案作為對崗位性質確定的依據。 如果無上述檔案或者通過上述檔案仍然無法確定崗位性質的,司法機關則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通常結合勞動者實際履行的工作內容、崗位職責、多數人的社會經驗判斷以及用人單位是否有相反的證據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三、彈性退休制度“往前彈”和“往後彈”
在延遲退休政策徵求意見過程中,大家普遍反映,希望能夠適當新增退休時間的選擇權,以便更好地規劃未來的工作與生活。 《辦法》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規定職工可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也可與組織協商一致後延遲退休。
(1)自願選擇“往前彈”
《辦法》第三條第一句規定:職工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於女職工五十周歲、五十五周歲及男職工六十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
依據本條,職工均有權選擇在法定退休年齡前退休,但仍要注意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①達到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要求(最低繳費年限逐步提高,2039年及以後最低繳費年限為20年);
②提前時間最長為3年;
③提前退休年齡不得低於《决定》實施前法定退休年齡。
全體男性職工,從事管理科技崗位的女性職工在滿足上述條件自願選擇“往前彈”的情况下,即便其法定退休年齡均延長3年,最早仍可分別在六十周歲、五十五周歲退休,與原法定退休年齡無差別。 對於從事非管理科技崗位的女性職工,如其法定退休年齡延遲至五十五周歲自願選擇提前退休的,最早可在五十二周歲退休。
(2)協商一致“往後彈”
《辦法》第三條第二句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組織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 依據本條,職工有權選擇在法定退休年齡達到後繼續工作,延遲退休。 但仍要須滿足以下二個條件:
①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
②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
彈性退休制度也會影響最終能領取到的養老保險待遇,《辦法》額外強調了“晚退多得”的原則。 我國養老金主要由“個人帳戶養老金”、“基礎帳戶養老金”兩個部分組成。 退休年齡主要决定養老保險待遇中個人帳戶養老金部分每月發放的數額,具體計算公式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含利息)÷計發月數。 其中的“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辦理退休時的實際年齡對應一個特定的計發月數(不區分男女),越晚退休,計發月數就越小,則每月可領取的待遇就越高。
按現行的計發規則,我們假設一名男性職工的個人帳戶金額為20萬元,如其選擇60歲提前退休,對應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為139個月,每月可領取個人帳戶養老金部分(不含基礎養老金部分)約為1439元,如其與組織協商一致後於65歲退休,對應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為101個月,每月可領取的個人帳戶養老金部分將提升至1980元。
隨著延遲退休决定實施後,計發月數也存在調整的可能性。 早在2005年,國務院就對養老金的計算管道進行了調整,從過去統一的120個月修改為根據退休年齡不同設定不同的計發月數。
彈性退休制度給予每位職工退休時間的選擇權,上述例子旨在提醒大家在想要儘早退休的同時也要考慮提前退休或是延遲退休的選擇會對未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所產生的影響。
四、聚焦勞動者權益保障
(1)保障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
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首次從法律層面對保障其基本權益提出要求。《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這填補了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的空白。
(2)加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大齡勞動者就業促進和權益保護。
《辦法》規定,强化大齡勞動者的就業崗位開發,完善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制度,加强對就業年齡歧視的防範和治理,激勵用人單位吸納更多大齡勞動者就業。
(3)强化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
《辦法》規定,强化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在十四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專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將持續推動維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有關政策舉措的落實,積極推行相關指引和指南,加强用工指導,暢通維權服務。
(4)特殊工種勞動者和高海拔地區工作職工的特別保護。
《辦法》規定,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以及在高海拔地區工作的職工,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
五、延遲退休政策影響
(1)延遲退休政策背景下與養老金相關的溢出效應。
延遲退休政策不僅包含法定退休年齡的逐步延長,還包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延長。 有許多網友擔心,連著繳費了15年甚至更長時間,如果沒到退休年齡就去世了那麼繳納多年的養老金該如何處理? 又或者剛剛到了退休年齡就去世了繳納多年的養老金又該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 也就是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死亡後,其個人帳戶養老金(包含本金和利息)可以一次性發給其法定繼承人,而統籌部分是不予退還的。
如果職工不幸去世,繼承人可以去社保中心申請退回個人繳納部分。 這其中又可以分為兩種情况:一是參保者在退休前去世,其繼承人可以領取個人帳戶全部的錢; 二是參保者在退休後去世,要看個人帳戶中的錢是否已經領完,如已全部領完,則不可領取,若還未領完,則其繼承人可領取個人帳戶剩餘部分。
如果一名男性職工原定於63周歲退休(假設23周歲開始不間斷繳納養老金),不幸在其59周歲去世,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去社保中心申請退回個人繳納部分即該名男性職工繳納養老金共計36年個人賬戶內全部的錢; 如果在64周歲去世,已經領取了12個月的養老金,其法定繼承人可以領取的金額為個人帳戶裏减去已發12個月養老金後剩餘的部分。
當然,也會存在退休職工長壽持續領取養老金直至個人帳戶儲存額變為零,這種情況下就會有統籌部分予以覆蓋,職工退休後無需顧慮個人帳戶儲存額剩餘多少,國家將確保包括個人帳戶養老金在內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以靈活就業身份或無工作單位的參保人去世的,退還的不是個人繳費的全額,是繳費中納入社保個人帳戶存儲額及其利息。以上海為例,《關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滬人社規〔2024〕3號),明確自2024年3月1日起,上海市靈活就業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從現行的24%調整為20%,計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比例仍為本人繳費基數的8%。 即如果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去世的,可退回的部分為本人繳費基數的8%。
(2)勞動者權益保障進一步加強。
《辦法》儘管只有九條,但强化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傾向性十分明顯。 尤其是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首次從法律層面對保障其基本權益提出要求,填補了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的空白。 同時也提出了國家加强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隨著社會的發展,靈活就業人員的群體也將會不斷擴大,這部分群體的權益保障制度現時尚不完善,對於靈活就業人員如何參與養老保險及獲得養老保障,也有待後續細則予以明確。
(3)用人單位聘用和解雇高齡勞動者的成本均會有所增加。
勞動者工作年限隨著延遲退休政策的實施進一步延長,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賠償金也會隨之提高。 此外,工作年限背後的福利待遇也會提升,如醫療期長短及其病假薪水、年休假、工齡工資等等,這將導致用工成本進一步提高。
(4)有助於緩解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缺口。
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從15年提升至20年的變化將明顯提高養老保險待遇的申領門檻,這一要求預計可直接新增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提高國家保障民生的財政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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