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3D列印科技的快速發展和普及,在帶來版權保護新挑戰的同時,3D作品在各個領域的應用也日益廣泛。 以共同關注的樂高玩具著作權侵權案為例,對3D作品在我國著作權法中的保護現狀進行了深入探討,對新侵權行為面前現行法律的適用問題進行了剖析,並對相關法律法規如何完善提出了建議。
一、案例概述
本案涉及廣東汕頭澄海區的玩具製造企業龍騰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龍騰公司"; )未經授權仿製丹麥樂高公司玩具產品的行為。 龍騰公司是當地最大的玩具生產製造銷售商,在長期經營中發現自主品牌玩具在市場競爭力方面不如樂高品牌。 從2016年開始,龍騰公司負責人在未經樂高公司授權的情况下,通過製作模具、3D建模等管道,將正品樂高積木玩具顆粒、拼搭說明書和外包裝圖案進行1:1的複製,並在外包裝盒上標注"; 博樂"; 等自有商標在國內外銷售。 2022年8月,龍騰公司負責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權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經偵查,共抓獲犯罪嫌疑人30名,查獲侵權玩具600餘款,共計120餘萬件,作案用模具200餘個,涉案金額17億元。 本案中,被告人S涉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被刑事拘留。
二、案例爭議點
(一)樂高產品是否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第(八)項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管道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在審理中對於樂高玩具是不是條款中所描述的繪畫或者雕塑作品存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認為樂高玩具不是雕塑,是一種拼搭玩具,通過玩具圖紙上的顯示進行操作就能呈現圖形上玩具的樣貌。 但是出廠的時候它只是一些玩具小顆粒,沒有雕塑的形態表現。 同樣說樂高玩具是立體作品,但是不具有獨創性。 市面上類似的玩具造型非常多。 它智慧的結晶在於拼搭的過程也就是圖紙。 所以僅僅作為美術作品去確定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不够準確。
(二)侵犯著作權與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界限
準確區分侵犯著作權與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界限,對於行為人明知製造者或經銷商製造、銷售的是侵權複製品,仍採購並予以銷售,應認定行為人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對於行為人參與、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只是在分工上處於銷售環節,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共犯,本案中,S某僅僅向龍騰公司購買侵權產品予以再次銷售,並沒有積極參與仿製的過程,以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處理更加合適。
(三)如何認定S的涉案金額
銷售金額的認定:本案中S開設3家1688網店,首先應當從網店的銷售金額入手採集證據。 會計師事務所根據網店電子文檔中選擇"; 交易成功"; ,再剔除不是目標品牌的商品,得出該網店成功銷售商品的金額。 銷售的金額不能剔除人工費,運輸費,倉庫費等,這些費用都是為了達到犯罪目的而花費的。 事實上檢察院認為僅僅從S開設的網店的銷售金額上認定還不够。 還能從S的上家進貨管道上去蒐集證據。 經會計師事務所鑒定,S從上家處進貨的金額大於從網店銷售的金額。 這個蒐集證據的方法,也告訴我們可以從銷售的進貨管道去觀察證據。 但是,律師認為既然是定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就應當嚴格觀察銷售的數據,而並非"; 從高"; 去觀察進貨數據。 被扣押商品的金額計算:將扣押的商品與市面該商品流通的時間相對比,得出多少被扣押的商品在上述時間段內在市場上銷售。 扣押產品單價取國內銷售該商品的最低價格。
(四)如何認定S的違法所得
銷售金額並不等同於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是銷售金額减去商品成本。 但是在實際案例的處理中,有根據獲利金額和銷售金額兩種。 這兩種觀點中,銷售金額用於認定違法所得時,初心並非單純的為了打擊犯罪,更體現在精確打擊,依據罪刑一致原則,假如名牌包,一個商販用普通皮革仿製名牌包之後低價售出,而另一個商販用二手包的皮做新後用名牌包的原價賣出,顯然根據獲利金額來算,顯然後者比前者的刑罰要重得多,但是主觀方面的惡性前者大得多,囙此才會有銷售金額認定違法所得這一個說法。 在本案中,最終運用的是獲利金額說,一方面是因為S跟著當地風氣一同參與到售賣樂高複製品的行業中,主觀惡性不大,另一方面是S在銷售的商品是仿製樂高產品,並沒有貼牌樂高,且S並非制造商,囙此獲利金額認定違法所得對於本案更加的公平、正義。 本案依據獲利金額來認定違法所得,依據《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及2013年最高法研究室《關於非法經營中"; 違法所得"; 認定問題的研究意見》規定,S的涉案金額5900萬元,被告人交代獲利金額為百分之一,囙此其獲利為59萬元,根據罰金是一倍到五倍,罰金250萬元。 綜合起來違法所得的認定方面,考慮到的因素較多,同時除了法條方面的考量外還有對於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的考慮以及所犯罪行對社會影響的考量,囙此違法所得的認定在本次銷售侵權複製品案中依據的是獲利金額,而不是銷售金額,在每個不同的案件中都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五)刑法修正案跨法犯問題
在2021年3月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正案,將《刑法》第218條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在認定標準和量刑幅度都改動。 在認定標準方面,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中新增其他嚴重情節作為認定標準。 在量刑幅度上將之前最高法定刑期三年調整到現在最高法定刑五年。 S某於2022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距離修法大約五個月。 其大部分行為是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後被追訴,依據《刑法》第12條關於刑法的溯及力規定,依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不應全部用新的法律來評估行為人法律實施之前的行為,囙此在量刑的時候需要考慮到法律修改這個事實。
三、法院對樂高產品著作權的認定
(一)法院的認定結果
最終,法院認定被侵權的拼裝立體模型共計663款,這些立體模型所承載的表達,均系樂高公司獨立創作,具有獨創性及獨特的審美意義,故拼裝完成的立體模型均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範疇。 但是,筆者認為仿製者的重點在於圖紙,不是生產的一些小顆粒,也不是照葫蘆畫瓢能直接拼搭出同款造型的,一定要在特殊圖紙佈局和步驟的情况下,才能把看似一模一樣的大小玩具顆粒,拼搭成最後模型。 更像是寫作的著作權,而並非最後的造型美術作品來評估保護內容。 此外,樂高公司是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其所屬國為丹麥,丹麥是《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成員國,我國於1992年加入該兩公約。 基於我國法律及上述國際公約規定,涉案的樂高公司美術作品受我國法律保護。
(二)認定的依據和理由分析
法院認定樂高產品著作權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①獨創性:法院認為樂高公司的立體模型具有獨創性,這是著作權保護的基本要求。 獨創性體現在樂高公司對每個模型的設計、結構和拼裝管道上。 ②審美意義:法院強調了樂高立體模型具有獨特的審美意義。 這一點符合美術作品的定義要求,即具有審美價值的造型藝術作品。 ③表達形式:雖然樂高玩具出廠時是分散的積木顆粒,但法院將拼裝完成後的立體模型作為保護對象,這體現了對作品最終呈現形態的重視。 ④國際公約保護:考慮到樂高公司是丹麥公司,且丹麥是相關國際版權公約的成員國,法院認為涉案的樂高公司美術作品受我國法律保護。
四、我國著作權對3D作品保護的現狀
(一)現行法律法規對3D作品的保護範圍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3D作品的保護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等方面。 著作權法雖然沒有明確列出"; 3D作品"; ,但可以將其歸類為美術作品或模型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了作品的範圍,包括美術、建築等作品,以及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對於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3D作品,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保護。 如果3D作品具有顯著特徵並用作商品或服務的標識,還可以申請立體商標保護。
(二)3D作品著作權保護的難點和挑戰
在3D作品版權保護方面,目前國內遇到的困難和挑戰還不少。 第一,判斷獨創性的難度。 3D作品往往涉及功能性與藝術性的結合,創意表達與功能性特徵在其中如何區分是個複雜的問題。 比如,對於樂高積木這種連接管道,到底是屬於功能性特徵,還是創意表達,能够被著作權保護,這個問題在本案中就有爭議。 第二,認定侵權的標準不清楚。 如何界定合理使用和侵權行為的界限,成為3D作品如何被輕易數位化複製傳播的難題。 進一步說,3D列印科技的普及,讓普通消費者也有成為版權執法傳統模式挑戰的潜在侵權者的可能。 最後,影響計算侵權賠償的3D作品也出現了價值評估困難的問題。
五、完善我國3D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一)法律層面的建議 ;
1.明確3D作品的定義和保護範圍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對3D作品的保護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在法律層面對3D作品進行明確定義,並細化其保護範圍。 可以考慮在《著作權法》或相關實施條例中新增3D作品的具體條款,明確規定其構成要件、保護客體和權利內容等。 具體而言,可以將3D作品定義為"; 以三維數位科技創作並能够以有形管道複製的具有一定高度的智力成果";。 這一定義突出了3D作品的數位特性和可複製性,同時強調了智力成果的要求,以區別於簡單的3D掃描或複製。
在保護範圍上,3D模型檔案、3D列印成品等都要明確列入保護範圍。 作為3D作品的數位表現形式,3D模型檔案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創作者智力勞動的直接反映。 3D列印成品是物理實現的3D模型,也要納入防護範疇。 此外,為全面保障創作者權益,3D作品的設計圖、科技說明等輔助檔案也應考慮納入保障範圍。 3D作品與傳統美術作品、實用藝術作品的區別,在明確3D作品定義和保護範圍的同時,也應予以明確。 例如,可以規定3D作品為了區別於單純的立體造型,需要在科技上有一定的複雜性和創新性。 對於將功能性與藝術性相結合的3D作品,可以借鑒美國著作權法中的“可分離”原則,即這些藝術特徵可以在著作權保護的情况下,在概念上脫離作品的藝術特徵與其實用功能。
具體的評判標準可以製定出來,以便更好地評判3D作品的獨創性。 如:(1)整體構思和作品設計是否新穎,可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三維模型在結構、質感、材質等細節上的處理,是不是對創作者個性化表達的一種體現; (3)反映創作者科技水准和創新能力的作品是否具有一定的科技難度; (4)作品的審美價值或文化內涵是否具有獨特性。 將3D作品的法律地位界定在法律層面,能够更加清晰地為司法實踐提供裁判依據。 比如,法官在處理類似樂高積木的案件時,就能較好地判斷出被侵權物品是否構成3D作品,以及它的獨創性到底有多大。 此舉不僅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精確性、連貫性,同時也為權利人提供了更為清晰的維權法律基礎。
同時,明確的法律條文也能為3D列印產業的發展提供較好的法律保障,使創作者和企業能够明確自身的權利,從而有更有信心進行創新和投資,這有利於促進3D列印科技在應用及相關產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囙此,國家應加大3D列印產業的法律保護力度。
2.完善相關司法解釋 ;
為各級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提供具體指導意見,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針對3D作品著作權保護中的具體問題,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 這一司法解釋應圍繞3D作品的鑒定標準、侵權判定方法、損害賠償計算等重難點問題,對3D作品的鑒定標準、侵權判定方法、損害賠償在判斷3D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的標準上,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考慮:(1)創意構思是否具有獨特性,也就是說,3D作品的整體構思是否具有新意; (2)考慮製作作品是否需要較高的科技水準,科技實現的複雜性; (3)細節表現的豐富性,如模型的結構、質地、材質等是否體現了創作者別具一格的構思,這些細節表現的豐富性很强; (4)市場認同度,也就是這個作品到底是被業界認可,還是被市場認可。
法院可以通過這些標準對3D作品的原創性水准進行更加客觀的評估。 美國著作權法中的“可分離”原則,可以借鑒如何區分3D作品的功能性特徵和藝術表達。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作品在觀念上能否脫離其實用功能的藝術特點; (2)作品的實用功能是否受到去除藝術特徵後的影響; (3)多種可替代的表現手法是否存在作品的藝術特徵。 如果得到肯定的答案,那麼這些藝術品特性就能够在版權方面得到保障。 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3D列印行為是否構成侵權:(1)列印用途、是否屬於個人非商業用途; (2)超過合理用途範圍的印數; (3)版畫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原作的市場; (4)對於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列印人是否知悉或應知悉。
在具體的案件中,這些標準能够幫助法官更準確地作出判斷。 可以參照傳統著作權法的規定,結合3D作品的特點,對3D作品的合理使用範圍進行調整。 如以下幾種情況,可以明確說明是合理運用的:(1)為個人學習、研究目的而進行的小規模列印; (2)為評論、介紹目的而使用部分3D模型; (3)在教學過程中使用3D模型進行演示; (4)為保護或修復文物而進行的3D掃描和列印。 這樣的規定可以在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同時,也兼顧使用者和公眾的合理需求。 在考慮到3D作品價值評估的困難時,可以探索建立更加合理的賠償計算方法。 一種可能的方法是參攷3D模型檔案的市場價值,可以通過調查同類3D模型在市場上的售價來確定。 另一種方法是根據侵權人的獲利情况來計算賠償金額,這需要詳細審查侵權人的銷售記錄和財務報表。 此外,還可以考慮建立一個專門的3D作品價值評估機構,由行業專家對涉案作品進行評估,為法院提供專業意見。
(二)執法層面的建議 ;
1.加强執法力度 ;
在執法層面,打擊3D作品版權侵權的力度還有待加强。
(1)提高執法人員的知曉度和專業知識,保護3D作品的版權。 讓執法人員掌握3D列印科技的基本原理、3D作品的特點、常見的侵權手法等,可以組織專門培訓,邀請行業專家授課。 培訓內容應包括確保執法人員能够對潜在侵權行為進行準確識別和判斷的3D建模軟件基本操作、3D列印過程流程、3D模型檔案特徵識別等內容。
(2)網絡平臺監管力度加大。 執法部門應當與主要的3D模型交易平臺建立合作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理侵權行為,許多3D模型檔案通過網絡平臺進行傳播和交易。 對於涉嫌侵權的車型,可以要求平臺建立科技比對、人工稽核的3D車型上傳稽核機制。 同時,為權利人及時維護自身權益,建立快速投訴和下架通道。
(3)加大力度處理線下的侵權行為。 特別是對沒有取得未經授權的3D列印服務在執法部門應製定出定期的巡查方案來重點關注商業區學校周邊的3D列印服務集中的區域的3D列印服務。 採取明察暗訪的管道對一些提供3D列印服務的商戶進行核實是否取得合法授權的3D列印服務進行加大力度的處理。
(4)組織部門聯合打擊重大典型的侵權案件。 知識產權局牽頭聯合警察工商海關等部門開展3D作品侵權行為集中整治——形成跨部門的執法合力。 提高打擊侵權行為的效能和震懾力,通過聯合執法行動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應。
2.提高鑒定科技水准 ;
科技鑒定往往是3D作品著作權案件處理中的關鍵環節。 準確識別侵權行為,提高識別技術水准至關重要。
(1)3D作品版權鑒定特設機构。 機构要吸收3D列印科技專家、著作權法專家以及相關行業的專家,組建一支專業化的鑒定隊伍。 鑒定機構可以設定3D模型結構分析組、表面肌理比例對照組、功能特徵評估組等不同的專業小組,保證鑒定工作的專業性、全面性。
(2)製定3D作品的統一比例標準與程式。 這些標準應該包括3D模型的幾何結構比例對照法,表面質感分析法,功能特點對比法等等。 具體地說,利用三維點雲對比科技,就可以計算出兩個模型在幾何上的偏差,在幾何結構比例上有一定的差异; 對模型表面的紋理特徵進行比較,可以採用圖像處理算灋進行表面紋理分析; 功能特點比較則需要結合專業知識,對模型的功能設計是否具有相似性進行分析。
(3)加大鑒定科技的開發與運用力度,充分利用人工智慧的優勢進行模型自動比對系統的開發與運用,提高鑒定工作的效率與精確度,具體可以利用深度學習算灋對模型進行訓練,使之具備自動識別特徵點的能力,並能够進行快速的比對工作; 開發增強現實或虛擬實境工具來輔助鑒定人員更直觀地觀察與比較3D模型的細節,從而提高鑒定工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通過上述舉措,為鑒定領域引入更多智能化手段。
(4)在3D作品著作權鑒定結果的質量評估與覆核機制上加以完善。 可成立專門的評審機构,對所有重要並有爭議的鑒定結論進行重新審查並形成最終認定結論。 評審人員應具備不同領域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來保證審查的全面性和客觀公正性。 同時,建立鑒定資料庫對其鑒定結論的精確性進行經常性分析並不斷完善鑒定標準與辦法。 使3D作品著作權鑒定結論更具公信力與客觀性。
六、結論
文章分析了樂高玩具著作權侵權案,並就我國著作權法對3D作品保護的現狀及所面臨的挑戰進行了探討。 研究發現,在3D作品著作權認定侵權界定以及賠償計算上,現時的法律和實踐存在著不足。 這些問題影響了權利人利益的保護,也給司法裁判帶來了一定的難度,所以本文從法律和執法兩個層面提出了改進意見。 第一,在法律層面建議對3D作品的定義和保護範圍進行明確的界定,對有關司法解釋進行完善。 第二,在執法層面建議加大執法力度,提高鑒定科技水准。 通過這些改進意見的提出,使我國著作權法對3D作品的保護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實。 同時也為保護智慧財產權維護權利人利益提供了一定的借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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