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正式施行。 這部法律2026年3月12日經十四届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共5編1242條,分為總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
它的分量在於做了一次結構性替換。《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這10部法律,自法典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濕地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繼續有效,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處理。 配套清理同步完成:國務院修改12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廢止3部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首個配套司法解釋解决新舊銜接問題,生態環境部則廢止了176件規範性檔。
作為長期辦理環境行政覆議、訴訟和企業環境合規業務的律師,我必須提醒大家的是:過渡期的真正風險,不是不懂新法,而是用舊法思維處理新法問題。
一、監管部門,找法變簡單,但說理變難了
1.法律適用統一之後,爭議焦點轉向裁量說理
過去辦一件超標排放的案子,水、大氣、雜訊各有各的規定。 同一家企業同時超標排放多種污染物,算一個違法行為還是數個,適用哪部法律,基層執法人員常為此困擾,也成了覆議和訴訟中的高頻爭點。
法典第五編把違法行為按類型統一規定,同類行為適用同一罰則,這個難題在立法層面解决了。 但新的風險隨之出現:法律適用統一後,行政相對人會把攻擊點從“你適用錯了法律”轉向“你憑什麼定這一檔”。
法典的規定相當細密。對“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按“一般運維違規”“設施失效但無逃避監管故意”“逃避監管排放”三個梯度分別設定處罰幅度; 按日連續處罰被嚴格限定在持續違法、拒不整改、阻撓監管三種情形; 對“未批先建”這類高頻違法行為,從原來的按投資額比例罰款改為分類定額處罰。 這些規則的共同指向是過罰相當,落到文書上,需要寫清楚梯度認定的事實依據。
我的建議是:處罰决定書裡“情節嚴重”“拒不改正”這類結論,必須有證據支撐並寫明認定過程。 過去靠裁量基準內部掌握的做法,在法典施行後風險明顯上升。 同樣地,立案時間、責令改正的期限、複查的時間節點,這些程式事實會成為庭審中的實質爭點。
另一處變化值得單獨提醒。 法典賦予縣級生態環境分局獨立執法主體資格,可以依法開展現場檢查、查封扣押和行政處罰。 主體資格問題解决了,但程式要求沒有降低。 現場檢查筆錄、取樣記錄、送達回證、音像記錄的完整性,仍然是執法行為能否成立的基礎。
2.監管軸心從“查什麼”轉向“按證查”
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確立以排污許可制為覈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制度,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排汙許可證是實施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第一百八十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把生態環境影響評估、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自行監測等要求納入許可證的核發、記載和執行全過程。
這意味著排汙許可證從“一項制度”陞級為固定污染源監管的覈心,法律比特階也從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 執法管道相應改變:以許可證載明事項為準繩,逐項核驗排放口、排放濃度、排放總量、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自行監測、台賬記錄、資訊公開。環評與許可的分工也清晰了,環評管准入,許可管運營,責任鏈條從源頭到末端閉合。
對企業來說,這一條的含義是:許可證上寫的每一項,都是可以直接據以處罰的依據。 對執法者來說,檢查的標準化程度提高,自由裁量的空間相應收窄,這對雙方都是好事。
3.穿透式監管:協力廠商機构不再是責任隔離帶
法典用7個條文規制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機构弄虛作假,力度前所未有。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的規定很典型:機构未遵守技術規範導致數據失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罰款提高到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吊銷許可證,禁止從業。 同時對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五年內禁止從事相關業務,情節嚴重的禁業十年。
這裡有一個實務要點。 法典區分了兩類行為:一類是設備不達標、流程不規範導致數據失真的客觀違規,另一類是明知數據有問題仍出具合格報告的主觀造假,兩者罰則差別極大。 對執法者來說,取證方向要明確,要能證明當事人是“笨手笨脚”還是“揣著明白裝糊塗”。對企業來說,委託協力廠商運營環保設施、編制報告,不轉移自身的污染治理主體責任,“一托了之”在法律上不成立。 企業與技術服務機构合謀的,依法承擔雙向連帶違法和賠償責任,並同步實施信用懲戒。
二、企業,四筆賬要重新算
1.排汙許可證就是企業的環境合規總章程
很多企業僅僅把許可證當成一張掛在牆上的紙。法典施行後,它是企業環境行為是否合法的邊界:排放口怎麼設、允許排放哪些污染物、濃度和總量限值多少、設施怎麼維護、台賬怎麼記、資訊公開到哪裡,全部以證載事項為准。 證上沒寫的,不能做; 證上寫了的,必須做。
我建議企業把許可證逐條拆成內部檢查表,把每一項證載義務對應到具體崗位和人。 這件事越早做完越主動。
2.數據真實性是第一紅線
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條規定,未向社會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資訊、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等生態環境資訊的,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公告相關資訊。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罰款最高可達二百萬元,並規定了吊銷許可證、禁止從業等責任。
刑事層面同步收緊。2026年3月30日,“兩高”修訂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將承擔機動車排放檢驗的人員新增為環境領域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的犯罪主體,將一年內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數量較大且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新增為入罪標準之一; 對提供專門用於機動車排放檢測作弊的程式、工具的,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定罪。 碳數據造假同樣被納入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的適用範圍。
一句話:環保數據不再是“科技問題”,是可能同時觸發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的覈心風險點。
3.新增的監管面:光、電磁、新化學物質、碳
法典填補了幾處過去的空白。 污染防治編新設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分編,新污染物治理首次入法; 光污染、電磁輻射有了明確規則; 雜訊、油烟、惡臭等羣衆身邊的污染問題監管强化; 危險廢物實行全鏈條管控,產廢組織必須稽核處置方資質並對轉運、處理全程負責。
涉碳義務尤其需要重視。 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確立了全國碳市場的法律地位,明確“碳排放配額(CEA)+核證自願减排量(CCER)”的雙層交易體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組織未報送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的,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按規定期限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限期內未完成清繳的,處未清繳的碳排放配額清繳時限前一個月市場交易平均成交價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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