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要與一審的裁判進路
德國玫瑰塑膠股份公司以發明專利遭受侵害為由提起訴訟。 涉案專利名稱為“通過扭轉和推動運動從而打開和關閉的多邊形滑動包裝”,專利號ZL201310204227.3,權利人即該公司。 雙方爭執的焦點,落在權利要求中的一項科技特徵上——“所述的兩個空心體由剛性且耐彎曲的資料製成”。
這項專利的發明構思,在於依靠特定的結構設計,使包裝的開合動作無需借助空心體壁的變形; 而被訴侵權產品系塑膠材質。
案件一審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判决駁回了玫瑰塑膠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的推理是:權利人在實質審查階段曾聲稱其資料“剛性且耐彎曲”,目的是與現有科技相區分,據此應視為其放弃了被訴產品所採用的彈性塑膠資料,於是援引禁止反悔原則排除了侵權。
二、二審的糾正邏輯
玫瑰塑膠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撤銷了一審判決,並就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條件作出了澄清,其論證沿三個層次逐步展開。
第一,科技特徵的解釋必須回到發明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剛性且耐彎曲”不能被孤立地、絕對化地理解,而應當放到該專利所要解决的科技問題中去把握。 這一專利想克服的缺陷,恰是現有科技必須依賴壁體變形才能完成開合。 由此,權利要求裏所稱的“剛性且耐彎曲”,指的是正常使用狀態下不發生明顯形變的資料,而不是絕對不可變形的資料; 相對剛性的塑膠並未被排斥在保護範圍之外。
第二,禁止反悔原則不可濫用。 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澄清,權利人在審查階段為區別於現有科技所作的陳述,並不會自動構成對某類科技方案的“明確且無歧義”的放弃。 落到本案,玫瑰塑膠公司強調資料的“剛性”,本意是要凸顯其與依賴彈性變形的現有科技在結構層面的差异,而非放弃一切可能發生形變的塑膠資料。 既然並不存在這樣一種明確的放弃,就不能援引禁止反悔原則去不當壓縮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三,侵權與否取決於被訴產品是否落入經正確解釋的權利要求。 按上述解釋,被訴侵權產品的解鎖機制並不依賴壁體的變形,其所用的塑膠資料落入“剛性且耐彎曲資料”的保護範圍。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認定侵權成立,撤銷一審的不侵權判决,並判令侵權方向玫瑰塑膠股份公司支付賠償。

請使用微信掃一掃參與測評
© 2026 北京慎理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