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部法律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共5编1242条,分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它的分量在于做了一次结构性替换。《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这10部法律,自法典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湿地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继续有效,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处理。配套清理同步完成:国务院修改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废止3部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首个配套司法解释解决新旧衔接问题,生态环境部则废止了176件规范性文件。
作为长期办理环境行政复议、诉讼和企业环境合规业务的律师,我必须提醒大家的是:过渡期的真正风险,不是不懂新法,而是用旧法思维处理新法问题。
一、监管部门,找法变简单,但说理变难了
1. 法律适用统一之后,争议焦点转向裁量说理
过去办一件超标排放的案子,水、大气、噪声各有各的规定。同一家企业同时超标排放多种污染物,算一个违法行为还是数个,适用哪部法律,基层执法人员常为此困扰,也成了复议和诉讼中的高频争点。
法典第五编把违法行为按类型统一规定,同类行为适用同一罚则,这个难题在立法层面解决了。但新的风险随之出现:法律适用统一后,行政相对人会把攻击点从“你适用错了法律”转向“你凭什么定这一档”。
法典的规定相当细密。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按“一般运维违规”“设施失效但无逃避监管故意”“逃避监管排放”三个梯度分别设置处罚幅度;按日连续处罚被严格限定在持续违法、拒不整改、阻挠监管三种情形;对“未批先建”这类高频违法行为,从原来的按投资额比例罚款改为分类定额处罚。这些规则的共同指向是过罚相当,落到文书上,需要写清楚梯度认定的事实依据。
我的建议是:处罚决定书里“情节严重”“拒不改正”这类结论,必须有证据支撑并写明认定过程。过去靠裁量基准内部掌握的做法,在法典施行后风险明显上升。同样地,立案时间、责令改正的期限、复查的时间节点,这些程序事实会成为庭审中的实质争点。
另一处变化值得单独提醒。法典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查封扣押和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问题解决了,但程序要求没有降低。现场检查笔录、取样记录、送达回证、音像记录的完整性,仍然是执法行为能否成立的基础。
2. 监管轴心从“查什么”转向“按证查”
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确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实施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自行监测等要求纳入许可证的核发、记载和执行全过程。
这意味着排污许可证从“一项制度”升级为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核心,法律位阶也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执法方式相应改变:以许可证载明事项为准绳,逐项核验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环评与许可的分工也清晰了,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责任链条从源头到末端闭合。
对企业来说,这一条的含义是:许可证上写的每一项,都是可以直接据以处罚的依据。对执法者来说,检查的标准化程度提高,自由裁量的空间相应收窄,这对双方都是好事。
3. 穿透式监管:第三方机构不再是责任隔离带
法典用7个条文规制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力度前所未有。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很典型:机构未遵守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提高到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禁业十年。
这里有一个实务要点。法典区分了两类行为:一类是设备不达标、流程不规范导致数据失真的客观违规,另一类是明知数据有问题仍出具合格报告的主观造假,两者罚则差别极大。对执法者来说,取证方向要明确,要能证明当事人是“笨手笨脚”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对企业来说,委托第三方运营环保设施、编制报告,不转移自身的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一托了之”在法律上不成立。企业与技术服务机构合谋的,依法承担双向连带违法和赔偿责任,并同步实施信用惩戒。
二、企业,四笔账要重新算
1. 排污许可证就是企业的环境合规总章程
很多企业仅仅把许可证当成一张挂在墙上的纸。法典施行后,它是企业环境行为是否合法的边界:排放口怎么设、允许排放哪些污染物、浓度和总量限值多少、设施怎么维护、台账怎么记、信息公开到哪里,全部以证载事项为准。证上没写的,不能做;证上写了的,必须做。
我建议企业把许可证逐条拆成内部检查表,把每一项证载义务对应到具体岗位和人。这件事越早做完越主动。
2. 数据真实性是第一红线
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公告相关信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最高可达二百万元,并规定了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业等责任。
刑事层面同步收紧。2026年3月30日,“两高”修订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将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的人员增加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将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增加为入罪标准之一;对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的,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碳数据造假同样被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适用范围。
一句话:环保数据不再是“技术问题”,是可能同时触发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核心风险点。
3. 新增的监管面:光、电磁、新化学物质、碳
法典填补了几处过去的空白。污染防治编新设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分编,新污染物治理首次入法;光污染、电磁辐射有了明确规则;噪声、油烟、恶臭等群众身边的污染问题监管强化;危险废物实行全链条管控,产废单位必须审核处置方资质并对转运、处理全程负责。
涉碳义务尤其需要重视。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确立了全国碳市场的法律地位,明确“碳排放配额(CEA)+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双层交易体系。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未按规定期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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