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原则不能无限扩大

2026-07-19 浏览次数:    作者: shenli

一、案件概要与一审的裁判进路

德国玫瑰塑胶股份公司以发明专利遭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涉案专利名称为“通过扭转和推动运动从而打开和关闭的多边形滑动包装”,专利号ZL201310204227.3,权利人即该公司。双方争执的焦点,落在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技术特征上——“所述的两个空心体由刚性且耐弯曲的材料制成”。

这项专利的发明构思,在于依靠特定的结构设计,使包装的开合动作无需借助空心体壁的变形;而被诉侵权产品系塑料材质。

案件一审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玫瑰塑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的推理是:权利人在实质审查阶段曾声称其材料“刚性且耐弯曲”,目的是与现有技术相区分,据此应视为其放弃了被诉产品所采用的弹性塑料材料,于是援引禁止反悔原则排除了侵权。

二、二审的纠正逻辑

玫瑰塑胶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就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澄清,其论证沿三个层次逐步展开。

第一,技术特征的解释必须回到发明目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刚性且耐弯曲”不能被孤立地、绝对化地理解,而应当放到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去把握。这一专利想克服的缺陷,恰是现有技术必须依赖壁体变形才能完成开合。由此,权利要求里所称的“刚性且耐弯曲”,指的是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发生明显形变的材料,而不是绝对不可变形的材料;相对刚性的塑料并未被排斥在保护范围之外。

第二,禁止反悔原则不可滥用。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澄清,权利人在审查阶段为区别于现有技术所作的陈述,并不会自动构成对某类技术方案的“明确且无歧义”的放弃。落到本案,玫瑰塑胶公司强调材料的“刚性”,本意是要凸显其与依赖弹性变形的现有技术在结构层面的差异,而非放弃一切可能发生形变的塑料材料。既然并不存在这样一种明确的放弃,就不能援引禁止反悔原则去不当压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三,侵权与否取决于被诉产品是否落入经正确解释的权利要求。按上述解释,被诉侵权产品的解锁机制并不依赖壁体的变形,其所用的塑料材料落入“刚性且耐弯曲材料”的保护范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成立,撤销一审的不侵权判决,并判令侵权方向玫瑰塑胶股份公司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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